「澳門社會」系列講座:“國家憲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

社會和文化研究所趙殿紅助理所長(右)向冷鐵勛主任贈送紀念品

由澳門基金會贊助,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於9月14日於澳科大圖書館大樓N221室舉辦「澳門社會」系列講座,邀請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冷鐵勛主任主講“國家憲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講座上,冷主任對國家憲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進行了介紹及探討。

冷教授首先向師生介紹一個古字:“灋”,這個字由三個部分組成, 即現今的“法”字,代表法律是平之如水,廌是古代的一種神獸,牠能辨別撒謊的一方並把其趕走(去)。

接著冷主任介紹了憲法的地位,它不僅是法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是國家的根本法。所以憲法為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建立提供最高法律依據。值得注意的是,憲法第31條是一個例外條款,即特別條款。它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可以不實行國家主體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而實行其原有的社會制度,即資本主義制度。憲法第31條同時還是一個帶有授權性質的特別規定。即憲法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來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來說,這個法律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不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生效適用,在內地同樣生效適用。不僅澳門特區政府、各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人士要遵守澳門基本法,中央政府、內地各地方和民眾也都要遵守澳門基本法。

冷主任還提到,明確憲法與澳門基本法是根本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就不能把澳門基本法視為“憲法”。有人將澳門基本法視為澳門的“小憲法”,這種觀點不準確也不適當。最後,冷主任強調,為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穏定,大家都有義務遵守澳門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