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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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學生社團健全財務管理之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1.  本辦法適用本校學生會、學生會屬會及一般性質之社團。

2. 
學生社團應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及/或社團組織章程規定改選負責人程序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社團資料及財產狀況登記程序,並繳交下列資料: 

甲、   社團經費出入帳總冊。

乙、   社團登記資料。

丙、   社團財產登記表。

3.  學生社團財產登記表,應由社團負責人或管理財務幹事之簽名以示負責,並經向學生事務處辦理定期登記後存檔。

4.  上述規定之財產狀況登記,得由學生事務處或相關部門不定時檢查該社團財務現況,如與送件資料不符者,得依本辦法第7條處理。

5.  學生社團經由活動售票、接受校外捐款或募款活動之收入應專款專用,設立專款帳戶管理並作具體登記。所得款項之給付,應取得對方交付之有效憑證並記錄於經費出入帳總冊。

6.  學生社團財務部門無法正常運作或因故停止運作時,得由學生事務處及/或學生會督察社團負責人管理社團財產,並限期社團負責人一個月內完成重組財務部門。

7.  各社團及其成員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得由學生事務處予以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款。如屬學生會及/或屬下社團,得由學生事務處及或學生會專門小組監督進行改選、改組、停止運作、解散及或按《澳門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負責人守則》、《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章程》及《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屬會管理章程》處理,並限期追繳賠償:

甲、   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報、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乙、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8.  本守則由學生活動專項負責人提案,經學生事務處處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事務處

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