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指引

实习类型

  • 课程学习计划要求的实习(以澳门特区公报所载的学习计划为准):由学院负责,详情请向学院查询。

    按「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三十条有关实习的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学生方可进行实习:

    (一)正在修读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课程;

    (二)实习活动经所就读的高等院校安排或批准,并按课程学习计划进行。

  • 非课程要求的实习:由创业就业发展中心负责
    为了让学生累积实践经验,提前做好职涯规划,并了解大湾区城市群的发展机遇,创业就业发展中心自2018年开始,于暑假期间组织学生前往横琴、广州市和南沙进行实习。实习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大型央企,以及从事金融、资讯科技、旅游、制造等范畴的外资和民营企业。另外,中心亦与本地或内地的企业紧密联系,为学生寻找更多的实习机会。

 

实习指引

非本地生在澳就业/实习注意事项: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4号行政法规,下列者视为非法工作:

(一)非居民在未持有为他人进行活动所需的许可下从事活动,即使无报酬者亦然;

(二)非居民虽持有为他人工作所需的许可,但为并非申请聘用该非居民的实体服务,即使有报酬或无报酬者亦然;

(三)除(二)项所指的情况外,非居民虽持有为他人工作所需的许可,但在不遵守相关许可批示强制规定的其他聘用条件下从事活动;

(四)非居民在不遵守下条所定的条件下为自身的利益从事活动。

按上述法规规定(第17/2004号行政法规),非课程要求的本地实习只适合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学生。非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学生,如在澳门从事任何有报酬或无报酬的工作或实习,即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