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中文名称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lliance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英文简称:IPLAG)。

    第二条 联盟旨在响应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联络大湾区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打造大湾区知识产权智库平台,促进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和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准。

    第三条  联盟由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牵头,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共同发起,大湾区各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参加组成。

    第四条  联盟须遵守中国内地、澳门及香港三地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联盟发展规划、联盟工作计划、审议加入联盟申请及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由每个成员推荐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由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推荐的代表担任,任期两年,可连任;副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推荐的代表担任,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每个成员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决定须经出席的理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后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接受理事会领导。秘书处常设于澳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设秘书长一名,负责联盟成员联络、联盟日常事务管理。秘书处工作细则由理事会商议制定。

    第九条  联盟运作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成员共同协商分担,经费运作细则由理事会商议制定。

第三章  合作

   第十条  联盟合作包括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领域。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在获得理事会同意后,可以使用联盟名称对外活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与联盟各项活动;

     (二)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监督联盟工作;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配合联盟秘书处工作,承担其他事项。

第五章  加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新联盟成员由联盟理事会成员邀请或者推荐,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可申请退出联盟。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首届理事会审议并通过后生效。通过后的章程须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布,并对所有联盟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草案,经联盟理事会审议并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解释。

粤港澳知识产权法律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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