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体内地学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修改了对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士启用“逗留(D)签注”首次入境时所给予之逗留期的有关规定,并由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如下:
1. 若当事人启用“逗留(D)签注”首次入境之日期是在7月、8月或9月,则给予90天的逗留期;
2. 若当事人启用“逗留(D)签注”首次入境之日期是在其它月份,则给予45天的逗留期。
为此,现特别作出提醒,同学每次 “逗留(D)签注”续期后,使用新的签注入境澳门时,务必留意有关当局所给予的逗留期,并于逗留期内前往出入境事务厅办理 “逗留的特别许可(绿章)”。
学生事务处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