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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消息:外地学生学籍状况改变注意事项更改

致全体外地学生:

根据本澳法例规定,在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所给予「逗留的特别许可」期限内,外地学生如因退学、休学、提前完成课程、修业、被校方终止学籍、转校或其他情况而不继续在原高等院校学习,以及完成原课程后继续升读原校其他课程学习(如先修班升读本科课程、本科课程升读研究生课程等),均需办理「逗留的特别许可」的注销手续,并申领用作安排离境之一般「逗留许可」。

自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接获校方就上述情况学生离校的通知函当日起,该等学生原有的「逗留的特别许可」即告失效,学生必须在办妥校方有关手续(批准及完成[1])后,尽快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注销原学生类「逗留的特别许可」,并需在「逗留的特别许可」被废止后的指定期间[2]离境,如需延长留澳期限,学生需申领一般「逗留许可」用作延长留澳期限及安排离境之用,学生应在一般「逗留许可」届满前离澳;若属中途转校或完成原课程后继续升读原校其他课程的学生,亦需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办妥上述注销原作就读目的之「逗留的特别许可」之手续,并在获给予的一般「逗留许可」有效期内,重新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提交新的「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

自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接获校方学生离校通知函后,若有关学生没有按规定办理申领「逗留许可」手续,仍持原「逗留的特别许可」在澳逗留,或在「逗留的特别许可」被废止后未于指定期间离境,将触犯法律被视作逾期逗留。逾期逗留的处罚详见附件。

现再次提醒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法例规定以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公布为准。如有任何疑问,请于办公时间到R座综合教学大楼R102室学生综合服务中心或电邮至:studentvisa@must.edu.mo查询。

学生事务处
2022年3月22日

[1]批准及完成的日期:請參照由大學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所列明的生效日期。

[2]指定期間: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7條及逗留分處的批示內決定並執行。

附件:逾期逗留的处罚

  1.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币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1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更多详情,可浏览澳门治安警察局网页: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 (服务/手续 → 出入境 → 6 外地学生之「逗留的特别许可」)

附件: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