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持证件及逗留期限
1.1 逗留期限
(1). 香港学生持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载有“*”,“***”或“R”代号者)或回港证在有效期内首次进入本澳,每次入境时获给予的“逗留许可”为一年。
(2). 香港学生持有效证件(非上述证件类别)在有效期内进入本澳,应遵守每次入境时获给予的“逗留许可”期限。
(3). “逗留许可”期限少于一年之香港学生在澳就读期间,应在入境所给予的“逗留许可”届满前二十天亲自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申请以就读为由的“逗留的特别许可”,以延长其每次入境逗留之期限。
1.2 逾期逗留
逾期逗留包含以下情形:
(1). 依所持之证件类别,在澳逗留时间超过逗留许可之效日期。
(2). 在澳逗留时间超过 “逗留的特别许可”之有效期;
1.3 逾期逗留之罚则
(1). 在本澳逾期逗留者,每逾期一天罚款澳门币二百元正,但仅以三十天为上限;
(2). 未在上述法定期间内缴付罚款或在一百八十天内再犯者,则视为“非法移民”及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为期两年,且将会被驱逐出境。
备注:1) 详细内容请参阅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32条。逾期逗留之罚则如有变更,请按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之公布为准。 2) 上款所列之罚则由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通知,并已于2009年8月18日正式执行。
2. 逗留的特别许可
2.1 简介
香港学生应在入境所给予的“逗留许可”届满前二十天,亲身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提出申请“逗留特别许可”。香港学生可因应所持之证件类别及其逗留许可期限前往办理“逗留特别许可”申请,否则将会触犯在澳逾期逗留所导致之情况。
2.2 申请办法
(1). 带备所需文件前往入境事务厅外国人事务警司处办理,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接收内地学生申请文件后,即向申请人发出相关“收据”。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及必须按指定日期前往该处办理手续。
2.3 所需文件
香港学生办理“逗留特别许可”申请手续: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
(2). 申请人有效的证件副本(需出示证件正本作核对)
(3). 澳门科技大学发出之「在学证明」
(4). 1吋半之白底近照3张
2.4 办理地点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出入境事务大楼(近北安码头)
电话:2872-548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公众假期除外)
3. 申请澳门科技大学发出之「在学证明」手续
3.1 简介
香港学生因办理证件所需申请之「在学证明」,可在学生事务处(J108室)提出申请,而领取地点于教务处(N109櫃枱)。
3.2 所需文件
(1). 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副本
(2). 澳门科技大学学生证副本3.3 办理需时
五个工作天3.4 办理费用(澳门科技大学之「在学证明」)
(1). 逗留的特别许可----------------------------------------------------免费
(2). 因提供之数据错误而导致「在学证明」重发------------------50元
(3). 「在学证明」发出后,
因遗失、损坏等情况而需要重发--------------------------------150元
学生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备查。上述内容以办证机构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