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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消息:外地學生學籍狀況改變注意事項更改

致全體外地學生:

根據本澳法例規定,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所給予「逗留的特別許可」期限內,外地學生如因退學、休學、提前完成課程、修業、被校方終止學籍、轉校或其他情況而不繼續在原高等院校學習,以及完成原課程後繼續升讀原校其他課程學習(如先修班升讀本科課程、本科課程升讀研究生課程等),均需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的註銷手續,並申領用作安排離境之一般「逗留許可」。

自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接獲校方就上述情況學生離校的通知函當日起,該等學生原有的「逗留的特別許可」即告失效,學生必須在辦妥校方有關手續(批准及完成[1])後,儘快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註銷原學生類「逗留的特別許可」,並需在「逗留的特別許可」被廢止後的指定期間[2] 離境,如需延長留澳期限,學生需申領一般「逗留許可」用作延長留澳期限及安排離境之用,學生應在一般「逗留許可」屆滿前離澳;若屬中途轉校或完成原課程後繼續升讀原校其他課程的學生,亦需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辦妥上述註銷原作就讀目的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手續,並在獲給予的一般「逗留許可」有效期內,重新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提交新的「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

自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接獲校方學生離校通知函後,若有關學生沒有按規定辦理申領「逗留許可」手續,仍持原「逗留的特別許可」在澳逗留,或在「逗留的特別許可」被廢止後未於指定期間離境,將觸犯法律被視作逾期逗留。逾期逗留的處罰詳見附件。

現再次提醒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相關法例規定以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公佈為準。如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到R座綜合教學大樓R102室學生綜合服務中心或電郵至:studentvisa@must.edu.mo查詢。

學生事務處
2022年3月22日

[1]批准及完成的日期:請參照由大學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所列明的生效日期。

[2] 指定期間: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7條及逗留分處的批示內決定並執行。

 

附件:逾期逗留的處罰

  1.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58條之規定,非居民並非因不可歸責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驅逐出境外,尚可被實施禁止入境及自禁入境期間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間不超過30日,且違法者不屬此類違法行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立即繳付相應的最低罰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幣500元),則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94條之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1年內,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且實施新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先前的違法行為相距不超過5年,視為累犯。

更多詳情,可瀏覽澳門治安警察局網頁: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 (服務/手續 → 出入境 → 6 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附件: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