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持證件及逗留期限
1.1 逗留期限
1.外籍學生持有效的證件, 一般而言准序逗留不足一年。
2.“逗留許可”期限少於一年之外籍學生在澳就讀期間,應在入境所給予的“逗留許可”屆滿前二十天親自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申請以就讀為由的“逗留的特別許可”,以延長其每次入境逗留之期限。
1.2 逾期逗留
1.依所持之證件類別,在澳逗留時間超過逗留許可之效日期。
2.在澳逗留時間超過 “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有效期;
1.3 逾期逗留之罰則
1.在本澳逾期逗留者,每逾期一天罰款澳門幣五百元正,但僅以三十天為上限;
2.未在上述法定期間內繳付罰款或在一年內再犯者,則視為“非法移民”及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為期兩年,且將會被驅逐出境。
備註:
1.詳細內容請參閱第23/2009號行政法規第32條。逾期逗留之罰則如有變更,請按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之公佈為準。
2.上款所列之罰則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通知,並已於2009年8月18日正式執行。
2.逗留的特別許可
2.1 簡介
外籍學生應在入境所給予的“逗留許可”屆滿前二十天,親身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提出申請“逗留特別許可”。外籍學生可因應所持之證件類別及其逗留許可期限前往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否則將會觸犯在澳逾期逗留所導致之情況。
2.2 申請辦法
帶備所需文件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辦理,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接收內地學生申請文件後,即向申請人發出相關“收據”。申請人應妥善保管及必須按指定日期前往該處辦理手續。
2.3 所需文件
外籍學生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手續: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
(2). 申請人有效的證件副本(需出示證件正本作核對)
(3). 澳門科技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
(4). 1吋半之白底近照3張
2.4 辦理地點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大樓(近北安碼頭)
電話:2872-5488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公眾假期除外)
3.申請澳門科技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手續
3.1 簡介
外籍學生因辦理證件所需申請之「在學證明」,可在學生綜合服務中心學生事務櫃檯 (R102室)提出申請,而領取地點於學生綜合服務中心教務櫃檯 (R102室)。
3.2 所需文件
(1). 外籍學生之證件副本
(2). 澳門科技大學學生證副本
3.3 辦理需時
五個工作天
3.4 辦理費用(澳門科技大學之「在學證明」)
(1). 逗留的特別許可----------------------------------------------------免費
(2). 因提供之資料錯誤而導致「在學證明」重發------------------50元
(3). 「在學證明」發出後,因遺失、損壞等情況而需要重發--------------------------------150元
學生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備查。上述內容以辦證機構公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