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護照及逗留期限
1.1 逗留期限
台灣學生持持有效護照在有效期內進入本澳,每次入境時獲給予的逗留期限為三十天,但不可超過護照之有效日期。
台灣學生在澳就讀期間需要持續逗留澳門,應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申請以就讀為由的“逗留的特別許可”,以延長其每次入境逗留之期限。
1.2 逾期逗留
逾期逗留包含以下情形:
(1). 沒有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而每次入境澳門超過30天之逗留期限;
(2). 在澳逗留時間超過 “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有效期;
(3). 在澳逗留時間超過護照之有效日期;
(4). 失去學生身份仍逗留澳門並沒有其他有效入境之簽注。
1.3 逾期逗留之罰則
(1). 在本澳逾期逗留者,每逾期一天罰款澳門幣二百元正,但僅以三十天為上限;
(2). 未在上述法定期間內繳付罰款或在一百八十天內再犯者,則視為“非法移民”及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為期兩年,且將會被驅逐出境。
備註:1) 詳細內容請參閱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2條。逾期逗留之罰則如有變更,請按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之公佈為準。 2) 上款所列之罰則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通知,並已於2009年8月18日正式執行。
1.4 護照遺失之處理
如遺失護照,應前往澳門治安警察局報失及向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查詢補辦手續。
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六樓F-K座
電話:2830-6289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半(公眾假期除外)
1.5 證件收集及更新
台灣學生的護照身份資料頁及蓋有出入境印章的內頁副本於每次換領後均須向學生事務處遞交並存檔。
2. 逗留的特別許可
2.1 簡介
台灣學生應在入境所給予的“逗留許可”屆滿前二十天,親身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提出申請“逗留特別許可”。台灣學生應遵守每年新學期回澳後,必須前往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否則將會觸犯在澳逾期逗留所導致之情況。
2.2 申請辦法
(1). 新生
新生首次抵澳入讀本大學課程,學生事務處將統一安排新生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提出“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新生必須配合;
(2). 本科二年級或以上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通知學生事務處後,將以通告形式通知學生按指示前往該處辦理蓋章手續;
(3).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接收內地學生申請文件後,即向申請人發出相關“收據”。申請人應妥善保管及必須按指定日期前往該處辦理手續。
2.3 所需文件
台灣學生如屬首次申請之學生,須準備以下文件:
(1). “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2). 護照副本
*包含身份資料頁、蓋有出入境印章和簽注(逗留D)內頁,並需出示證件正本作核對。
(3). 澳門科技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
(4). 1吋半之白底近照3張
2.4 辦理地點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大樓(近北安碼頭)
電話:2872-5488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公眾假期除外)
3.
申請澳門科技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手續
3.1 簡介
台灣學生因辦理證件(包括延服兵役證明)所需申請之「在學證明」,可在學生綜合服務中心學生事務櫃檯 (R102室)提出申請,而領取地點於學生綜合服務中心教務櫃檯 (R102室)。
3.2 所需文件
(1). 護照副本— 身份資料頁副本
(2). 澳門科技大學學生證副本
3.3 辦理需時
五個工作天
3.4 辦理費用(澳門科技大學之「在學證明」)
(1). 逗留的特別許可----------------------------------------------------免費
(2). 延服兵役證明-------------------------------------------------------免費
(3). 因提供之資料錯誤而導致「在學證明」重發-----------------50元
(4). 「在學證明」發出後,
因遺失、損壞等情況而需要重發-------------------------------150元
學生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備查。上述內容以辦證機關公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