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门法学论坛」第二场:论合同自由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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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周五)晚19:00-21:30,法学院主办之本学年第二场「十字门法学论坛」在澳门科技大学N座图书馆大楼N213演讲厅举行。是次论坛主题为“合同自由与管制”,邀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副教授、暨南大学人文学院钟瑞栋副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副教授作为报告人,法学院黄明健副教授、叶再兴助理教授作为评议人,由毕经纬讲师主持。

许中缘副教授在题为“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影响”的报告中开宗明义指出:公私分离,公法不能直接进入私法;公法对私法的进入只能借助转介规范,可以通过市场准入、规范运行、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实现一定程度上的调控,但是,具体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只能通过私法规范。随后,许中缘副教授对私法中体现的公法规范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并分别指出了其不同的意义之所在。

耿林副教授在题为“物权法中的合同自由—中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范性质”的报告中详述了中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范性质,并在物权法类型法定基本要求的框架下分析了体现合同自由的内容。其在报告中强调: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强制性规范与立法目的密不可分;法解释在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中起重要作用。

钟瑞栋副教授在题为“中国民法中的公共利益”的报告中首先界定了民法中公共利益的性质和地位,在此基础之上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和论证。在提出“中国民法中是否有一个统一的公共利益概念”问题后,对民法各不同领域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位和理解尝试进行了回答。

黄明健副教授、叶再兴助理教授随后进行精彩点评。方泉助理院长及法学院其他师生出席了本次论坛。与会老师、同学围绕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法律规范之目的性解释等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