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学年十字门法学论坛第四场:食品安全的公私法治理

2012-2013学年十字门法学论坛第四场:食品安全的公私法治理1

  2013年3月12日(週二)晚7时至9时30分,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主办、澳门基金会赞助之2012-2013学年第四场『十字门法学论坛』如期在图书馆大楼N101会议厅举行。本场论坛主题为『产品安全监管与产品责任法改革』,亦为澳门科技大学13周年校庆活动之一。澳门立法会法律顾问李寒霖博士、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李梁应邀作为报告人,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导师艾林芝以及法学院助理教授谢耿亮博士应邀作为评议人,法学院助理教授沉云樵博士主持论坛。

  李寒霖博士全程参与了澳门《食品安全法》法桉的立法,其在题为《食品安全的公法管制——试析澳门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技术》的报告中认为,澳门《食品安全法》法桉是澳门第一次尝试以专门法的形式规管食品安全事宜,该法的立法动因包括多法规并存、多头管制、过分强调刑事规范而行政违法管制不足以及法定处罚厉而不严等。该法提出的改革方桉主要包括统一将监管食品安全的执法权集中于民政总署,创设新的行政违法行为规范和新的生产经营有害食品罪名以补既有法之相应不足,其同时纳入了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而且是先行政后刑事,在刑法的法益选择上体现了刑法最后保护原则,在相关行政法规范的设计上既部份体现了非犯罪化政策,也释放了潜在的行政监管力量。

  李梁博士生在题为《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应对——以地沟油事件为例》的报告中,以“地沟油”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为切入点, 运用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剖析隐藏在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内地的刑事政策应从“保民生”这一社会发展目标出发,与民生风险及民生安全的实际情况相对应,以“民生刑法”为理论主线,以便系统地研究民生受到的危害,从而在刑法中构筑起保护民生的最后防线,

  评议人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导师艾林芝在评议中重点提及了澳门《食品安全法》法桉设置了诸多通过行政程式执行的资格处罚,其担心不按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式处理资格罚有损害基本权利保护之虞,说明有时难以明确区分澳门法中的处罚较重和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介绍了澳门民法典和商法典中处理食品安全的私法规范。评议人谢耿亮博士先分析了私法治理食品安全的相对劣势,但也强调了以私法方式尤其是惩罚性赔偿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弥补实施公法不足的可能性和相对优势,进而以行政法和刑法实现过程中的诉诸政策和诉诸原则的区别,分析了刑法治理食品安全相对于行政法的比较优势,也从行政标准管制和行政辅导等角度评述了行政法相对于刑法的比较优势。

  法学院方泉助理院长、澳门特区检察长办公室李建基代厅长、法学院黄明健副教授、张清波助理教授以及百余名师生参加了论坛,围绕主题与报告人、评议人等进行了热烈的提问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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