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章

1.1 简介
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大学及澳门科技大学四所高校(下称“四校”)联合组织“澳门四高校联合入学考试(语言科及数学科)”(下称“联考”)。联考是指四校联合组织中文、葡文、英文和数学四个科目的入学考试,四科以外其他科目的考试或面试,则由四校自行安排及公布。
四校将根据各自课程之入学标准录取学生。有关各校课程之入学要求,考生需查阅四校之招生章程。由于联考并非统一入学分发,考生仍可同时获多间高校录取而作出入学选择。
1.2 考生资格
参加联考者必须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资格:
1.2.1 完成中学六年级或相等程度,并取得毕业资格;或
1.2.2 现正就读中学六年级或相等程度;或
1.2.3 于2025年9月1日年满23岁或以上,不具备以上资格,但具有特殊才能条件者。
1.3 联考科目及考试时间表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及编号

考核范围及题型

13/03/2025
(周四)

18:00 – 20:30
(2小时30分钟)

葡文A (JP01)

阅读理解(35%)、语言运用(30%)、写作(35%)

14/03/2025
(周五)

18:00 – 20:00
(2小时)

葡文B (JP02)

阅读理解(40%)、语言运用(40%)、写作(20%)

15/03/2025
(周六)

15:30 – 17:30
(2小时)

中文 (JC01)

包括语言知识(40%)、阅读能力(20%)、写作(40%)

16/03/2025
(周日)

10:00 – 12:00
(2小时)

英文 (JE01)

语言运用(40%)、阅读理解(30%)、写作(30%)

16/03/2025
(周日)

15:30 – 17:30
(2小时)

数学正卷 (JM01)

选择题(60%)、解答题(40%)

16/03/2025
(周日)

18:00 – 19:00
(1小时)

数学附加卷 (JM02)

解答题

* 没有参加数学正卷考试者,将不获参加数学附加卷的考试。

1.4 考试大纲及过往试题
联考各科目之考试大纲及过往试题,可登入四校招生专页内查阅或下载。
1.5 报名日期及程序
1.5.1  2025年四校之报名日期为02/01 – 16/01/2025
1.5.2  考生必须向欲报读高校个别办理网上报名手续及缴交所需之报名费。如考生欲同时报读四校之课程时,必须自行分别向四校办理相应入学报名手续。考生完成报名手续后,四校会汇总考生报名资料,以安排联考考试及个别高校之入学考试。
1.5.3  考生如报读多于一间高校时,必须使用同一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入学报名手续,以免出现下述1.6.4的情况。
1.6“联考准考证”
1.6.1  考生如已报考四校中任何一所高校,并需要参加上述1.3其中的考试科目,将获发“联考准考证”。“联考准考证”上将列出四校校徽、考生个人资料、考试科目所属考场 (如澳大、理大、旅大及科大)、考室及座号等。
1.6.2  “联考准考证”将于05/03 – 16/03/2025期间在报考高校之网报系统下载。
1.6.3  考生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联考准考证”参加联考。
1.6.4  同一考生如以不同证件报读不同高校,四校不会视之为同一考生处理,届时将会获派多于一个联考编号。考生将自行决定持哪一个联考编号之准考证参加考试,未有出席的考试将被视为缺席处理。
1.6.5  如考生需参加个别报读高校要求的其他科目考试(如澳大物理科)或专业评核,该生必须在有关高校之网报系统下载相关科目或专业评核的准考证/入学考试通知书(只印有个别高校校徽)。参加个别高校举办的考试或评核之考生,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该校发出的准考证/入学考试通知书参加考试。
1.7 联考成绩公布及录取准则
1.7.1  考生可于2025年5月上旬在报读高校之网报系统内查阅其联考成绩。
1.7.2  按各学士学位课程入学要求及所定之名额,四校将会以联考成绩、自设的入学考试的成绩(如适用)或面试表现(如适用)作录取准则。
1.7.3  四校并不会对外公布考生联考成绩。录取结果将由报读高校向个别考生发放。获录取考生根据报读高校之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1.8 豁免联考考试科目
1.8.1  由于各高校考试科目豁免要求不一,考生应了解所有报读高校各自制定豁免考试科目之要求。
1.8.2  考生欲申请豁免考试科目,须分别按照报读高校所订定之申请期及有关规则作出申请。
1.8.3  若考生成功获所有报读高校批准豁免考试科目,该考试科目会在联考准考证上被标示为“已获豁免考试”。
1.8.4  若申请科目未能获得所有报读高校之豁免批准,该生仍须出席考试,以满足其未获豁免批准之报读高校之入学要求。
1.9 覆核联考考试成绩
1.9.1  考生如对联考成绩有疑问,可申请覆核联考考试成绩。申请必须于指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之申请将不获处理。
1.9.2  申请覆核联考成绩之费用为每科澳门元50; 有关申请将于缴费后获得处理,数学附加卷亦被视为独立科目。
1.9.3  覆核成绩是指由相关科目之主考覆检试题内每部份之分数及总分是否计算无误,及答卷内所有答案是否已获评分。
1.9.4  申请覆核成绩之最终结果于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天内以电邮通知考生。
1.9.5  经覆核之成绩为该科之最终成绩,四校将不再受理考生任何上诉申请。
1.9.6  在任何情况下,四校不会公开考生之入学考试试卷及其答题内容。
1.10 重要日期

事项

日程

身心障碍学生特别考试安排申请截止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四校报名日期

2025年1月2日至16日

发放联考准考证

2025年3月5日至16日

联考考试日期

2025年3月13日至16日

联考成绩公布日期及四校各自公布录取结果

2025年5月上旬

考生申请覆核联考考试成绩

联考成绩公布时一并公布

 

2. 考试规条

2.1 一般须知
2.1.1  联考每年只举行一次,不设补考。
2.1.2  考生必须按照联考准考证上指定之考试日期、时间及试场地点参加各科目之入学考试。
2.1.3  准考证上禁止书写任何资料。
2.1.4  考生应小心核对联考准考证上之个人资料。如发现任何错漏,必须于联考第一科考试前至少3个工作天以书面或电邮方式向四校中任何一所已报读的院校提出更正。
2.1.5  四校试场内不会提供文具,考生必须带备下列物品参加入学考试:
  •      个人身份证/护照正本(必须与准考证上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      联考准考证;

  •      原子笔或钢笔(蓝色或黑色)、HB/2B铅笔、间尺、胶擦及涂改液;


2.1.6  数学科目考试不可使用任何形式的计数机。
2.1.7  所有科目考试不可使用任何形式的字典/辞典。
2.1.8  考室内不可饮食。
2.1.9  考室内严禁拍照/摄录。
2.1.10  考生如携带可以发声之仪器或电子器材如响闹手表,必须于考试前将其发声功能关闭。
2.1.11  考生进入考室前必须将流动电话、具文字数据显示功能的智能手表或任何电子器材及其上网功能一并关掉,直至离开考室前都不可开启或使用。
2.1.12  所有私人物品,如流动电话/智能手表、笔记、书本及其他电子器材(如平板电脑)等,必须放置于所属座位下,禁止放在桌面上。考生的流动电话/具文字数据显示功能的智能手表,严禁放于身上或衣袋内。
2.1.13  考生不应把个人物品放置于考室外,以免招致损失。但如因天雨用过的雨具应放在考室外面以免造成考室湿滑。
2.1.14  考生必须小心聆听监考员之宣布。所有宣布事项会以广东话及/或英语宣读。
2.1.15  答题时,一般情况下以原子笔或钢笔作答,选择题则以HB/2B铅笔作答。考生必须细阅试卷内每部份之指引。不跟随指引作答或写于草稿纸上的答案将不予评分。考生不可在试卷或考试用品上做任何特殊标记或符号。
2.1.16  监考员不会就题目内容及作答方式提供任何解释、提示或确认。
2.1.17  于应考数学科目时,考生可选择以英文或中文作答。如选择以中文作答时,考生可选用繁体或简体字作答。
2.1.18  于应考中文科目时,考生可选用繁体或简体字作答。
2.1.19  考生如有需要于考试中途前往洗手间,监考员将会记录其进出时间。
2.1.20  于本规条内所提及之时间,是按考生所属考室内之挂钟为准。
2.1.21  考生如考试中因不适可要求到医疗室休息及治疗,但不会获补时。
2.1.22  考生必须遵守此考试规条内所有规定及要求,如有违反可被扣分,严重者如违反本规条第2.6项内容,考生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如被发现任何违规情况,考生可被要求签署有关声明予以四校联考统筹小组跟进事宜。
2.2 考试前
2.2.1  考生应于开考前至少15分钟抵达考室。
2.2.2  考生于进入考室后,必须按照联考准考证上之座号入座。如考生未能找到所属座位,应立刻通知监考员。
2.2.3  考生不可翻阅桌上任何纸张或试卷或拍摄试卷内容,违规者将被扣分或按本规条第2.6 项处理。
2.2.4  于考试开始后才进入考室之考生,将被视为迟到,并不获给予额外考试时间。
2.2.5  于开考30分钟后方抵达考室之考生均不准参加考试。
2.2.6  上述2.2.5项不适用于数学附加卷。所有考生必须于开考前返回考室参加数学附加卷考试。否则,当缺席该科考试。
2.3 考试进行时
2.3.1  考生必须保持肃静,不得交谈或干扰其他考生。
2.3.2  于考试开始后,考生必须小心细阅整份试卷。如派发的试卷有误,或考题表明应获发其他材料而考生并未获得该材料,考生应立刻通知监考员。
2.3.3  除考试材料的印刷或钉装问题,考生不可要求更换或多发任何纸张或考试材料。
2.3.4  考生如有问题可举手发问,但不可要求监考员对试题内容或答题方式作任何解释、提示或确认。
2.3.5  考生必须在试卷首页、选择题答题纸及其他所派发之考试材料上清楚写上联考编号、考场、楼宇、考室、座号等资料。
2.3.6  于考试进行期间,如考生的流动电话或响闹装置发出声响,监考员会要求该考生出示流动电话以核查其通话、短讯及多媒体短讯等纪录,并记下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调查。发现违规者将被扣分或按本规条第2.6项处理。
2.3.7  开考后首30 分钟及考试结束前15 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室。如考生欲暂离考室,则必须得到监考员同意方可离开座位。考生交卷离场后不可再进入考室。
2.3.8  考生应考附加卷考试中途不可离开试场。
2.3.9  考试中途如有突发事情发生或干扰(如噪音),主监考员必须向考场总指挥或其助理报告有关突发事情。考场总指挥或其助理将调查该事情,并作出必要安排。考场总指挥会按情况作出取消或延长考试之决定。如决定取消考试,该考试会立即被终止,监考员会收回所有试卷及其他提供予考生之考试材料。因受突发事情影响而被取消之考试,将不会被评分。
2.4 收集试卷
2.4.1  考试结束前15 分钟,考生不可离开考室,直至主监考员宣布准许离开考室为止。
2.4.2  当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停止作答并安坐原位。如发现考生继续书写,将被扣分或按本规条第2.6 项处理。
2.4.3  考生有责任将所有分散(如有)的答题纸安放于答题簿/试卷中,待监考员前来收集试卷及其他现场派发之考试材料。
2.4.4  考生不可开启流动电话或于考室内进行拍摄,违规者将被扣分或按本规条第2.6项处理。
2.4.5  考生不得将任何已用或未经使用之试卷、答题簿或其他现场派发之考试材料带离考室。
2.4.6  试卷一经递交,将不会受理考生任何查阅试卷或答题、更改个人资料或考试内容之要求。
2.5 考生行为
2.5.1  考生必须遵守本规条内的要求及监考员发出的所有指示。
2.5.2  考室内不准吸烟或饮食。
2.5.3  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及不准喧哗。
2.5.4  考生如需要和监考员交谈,应避免对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如经警告后仍继续干扰其他考生,主监考员有权终止其考试资格并要求有关考生离开考室。
2.5.5  考试进行时,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考生交谈,不得传递或接受任何信息、资料或辅助工具,不得使用任何在该考试中未经许可的物品或辅助工具。
2.5.6  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参加考试,任何考生也不得在任何考试中允许他人为自己代考。
2.6 取消考试资格
2.6.1  考生于入学报名过程中如被发现填报不实资料、递交伪造学历或其他证明文件、或有任何不实行为,四校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2.6.2  考试中考生如有以下情况,其行为将被视为作弊或行为不当,主监考员有权终止其考试,并可要求有关考生离场及取消其考试资格:
2.6.2.1  不遵从监考员指示;
2.6.2.2  替代他人考试,或允许他人为自己代考;
2.6.2.3  考试前以任何方式获得试卷内容;
2.6.2.4  未经准许,考生于开考前于桌上任何纸张上书写或作答,或于主监考员宣布完卷后仍继续书写;
2.6.2.5  在考桌上/内,或在考生身上发现有任何未经允许之物品/资料;
2.6.2.6  以任何方式与考室内/外任何人士交谈或联络;
2.6.2.7  使用任何未经允许之笔记、书籍或电子仪器(如流动电话、电子字典、智能手表及平板电脑等)
2.6.2.8  考室内开启/使用流动电话、拍摄或公开发布任何考试材料及考试情况;
2.6.2.9  考试时抄袭带入考室之书籍、字典、电子器材内载有之资料或其他考生之答案;
2.6.2.10  未经允许下,擅自离开或进入考室;
2.6.2.11  制造噪音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其他人。
2.6.3  四校于处理怀疑考生作弊或行为不当期间,可要求考生出示流动电话或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并记录有关作弊或行为不当之内容。
2.6.4  在调查作弊事件期间,报读之高校有权暂缓发放有关考生之联考考试成绩及其录取结果。
2.7 台风及暴雨袭澳下之考试安排
2.7.1  台风及暴雨
2.7.1.1  一号、三号台风或暴雨警告信号
当一号、三号台风或暴雨警告信号(黄色、红色或黑色)生效时,联考将如期进行。

2.7.1.2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
2.7.1.2.1  当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生效时: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

联考安排

于考试进行时生效

考试继续至原定结束时间为止

于以下时间生效或仍然悬挂:

1) 07:00或之后

1) 10:00举行之考试取消

2) 12:30或之后

2) 15:30举行之考试取消

3) 15:00或之后

3) 18:00举行之考试取消

注:四校将会在院校网页内发布相关考试安排,并以短讯及电邮通知考生。


2.7.1.2.2  当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减弱或取消时: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

联考安排

于以下时间生效或仍然悬挂:

1) 07:00前

1) 10:00举行之考试如期进行

2) 07:00至12:30

2) 15:30举行之考试如期进行

3) 12:30至15:00前

3) 18:00举行之考试如期进行

2.7.2  被取消考试之安排
所有被取消之考试将会顺延至下周同一时间举行。考生将会透过电话短讯(SMS)及电邮获取相关考试之具体安排。
此文件以中文、葡文和英文编制,如有歧义,以中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