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规章

社团办公室管理办法    社团负责人守则    社团规章

为辅导学生社团健全财务管理之能力,特订定本办法。

 

1. 本办法适用本校学生会、学生会属会及一般性质之社团。

2. 学生社团应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及/或社团组织章程规定改选负责人程序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社团数据及财产状况登记程序,并缴交下列数据:

甲、   社团经费出入账总册。

乙、   社团登记资料。

丙、   社团财产登记表。

3. 学生社团财产登记表,应由社团负责人或管理财务干事之签名以示负责,并经向学生事务处办理定期登记后存档。

4. 上述规定之财产状况登记,得由学生事务处或相关部门不定时检查该社团财务现况,如与送件资料不符者,得依本办法第7条处理。

5. 学生社团经由活动售票、接受校外捐款或募款活动之收入应专款专用,设立专款账户管理并作具体登记。所得款项之给付,应取得对方交付之有效凭证并记录于经费出入账总册。

6. 学生社团财务部门无法正常运作或因故停止运作时,得由学生事务处及/或学生会督察社团负责人管理社团财产,并限期社团负责人一个月内完成重组财务部门。

7. 各社团及其成员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得由学生事务处予以删减社团经费补助款。如属学生会及/或属下社团,得由学生事务处及或学生会专门小组监督进行改选、改组、停止运作、解散及或按《澳门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守则》、《澳门科技大学学生会章程》及《澳门科技大学学生会属会管理章程》处理,并限期追缴赔偿:

甲、   社团经费之运作,有滥报、滥用、隐匿或财务不清等情形。

乙、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

8. 本守则由学生活动专项负责人提案,经学生事务处处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学生事务处

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