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輔導學生社團健全財務管理之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1. 本辦法適用本校學生會、學生會屬會及一般性質之社團。
2. 學生社團應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及/或社團組織章程規定改選負責人程序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社團資料及財產狀況登記程序,並繳交下列資料:
甲、 社團經費出入帳總冊。
乙、 社團登記資料。
丙、 社團財產登記表。
3. 學生社團財產登記表,應由社團負責人或管理財務幹事之簽名以示負責,並經向學生事務處辦理定期登記後存檔。
4. 上述規定之財產狀況登記,得由學生事務處或相關部門不定時檢查該社團財務現況,如與送件資料不符者,得依本辦法第7條處理。
5. 學生社團經由活動售票、接受校外捐款或募款活動之收入應專款專用,設立專款帳戶管理並作具體登記。所得款項之給付,應取得對方交付之有效憑證並記錄於經費出入帳總冊。
6. 學生社團財務部門無法正常運作或因故停止運作時,得由學生事務處及/或學生會督察社團負責人管理社團財產,並限期社團負責人一個月內完成重組財務部門。
7. 各社團及其成員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得由學生事務處予以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款。如屬學生會及/或屬下社團,得由學生事務處及或學生會專門小組監督進行改選、改組、停止運作、解散及或按《澳門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負責人守則》、《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章程》及《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屬會管理章程》處理,並限期追繳賠償:
甲、 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報、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乙、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8. 本守則由學生活動專項負責人提案,經學生事務處處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事務處
201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