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简介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国务院设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共分以下五个奖项︰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辖下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国家科技部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第五条「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指定机构负责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日常事务」。为此,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批示,核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日常事务机构。日后,澳门特区有关国家科学技术奖5个奖项的日常事务将由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负责。

参选资格

·一般条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名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已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权、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士)中的中国公民,或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其他中国籍人士。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或者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名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其主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应当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和完成;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学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该候选人必须是该项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拟参评的项目须曾获澳门科技奖或内地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

·具体条件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1)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2.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要求成果发表(出版)时间必须距被推荐当年的1月1日3年以上。

3.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要求项目整体技术首次应用必须距被推荐当年的1月1日3年以上。

4.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1)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 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4)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要求项目整体技术首次应用必须距被推荐当年的1月1日3年以上;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首次应用必须距被推荐当年的1月1日3年以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 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 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 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有重要贡献者。

申报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下发的通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相应奖种填写说明要求认真填写提名书;

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所在单位择优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每个单位推荐的每类奖励的数量不超过两项。

 

详情可前往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方网站浏览:

https://www.fdct.gov.mo/zh_tw/state_awar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