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期限:
本课程正常修业期限为2年,最长修业期限为3年。
二、授课形式:
面授
三、授课语言:
中文和英文
四、招生对象:
具有法学、经济学及管理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具有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并具有法律、金融从业经验或资格之人士。
五、学术领域/知识范畴
法学
六、课程设置:
表(一):必修科目(15学分)
科目 |
学分 |
金融法 |
3 |
金融刑法 |
3 |
反洗钱与金融犯罪 |
3 |
金融监管与合规管理 |
3 |
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专题 |
3 |
表(二):选修科目(15学分)
科目 |
学分 |
刑法学 |
3 |
商法学 |
3 |
犯罪学原理 |
3 |
国际法原理 |
3 |
国际金融法 |
3 |
国际税法 |
3 |
博彩与娱乐法 |
3 |
金融科技 |
3 |
合规与监管专题(一) |
3 |
合规与监管专题(二) |
3 |
表(三):其他必修科目(5学分)
科目 |
学分 |
学年报告 |
2 |
学术专题项目 |
3 |
表(四):学位论文(6学分)
科目 |
学分 |
论文 |
6 |
七、学习要求:
- 完成课程所需的学分为41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15学分;表二的选修科目佔15学分;表三的必修科目佔5学分;表四的论文佔6学分。
- 学生的各科成绩根据课堂讨论、专题报告和考试等综合评定。
- 撰写一篇符合学校要求且不少于2万字的硕士原创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评审及论文答辩。
八、学习时间
- 科目修读时间为12个月,论文写作时间为12个月。
- 课程一般安排于星期一至五晚上19:00-22:00。
九、毕业资格
学生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并经大学学术及教学委员会通过可获颁发硕士学位:
- 在所属课程之修业期内完成及通过学习计划的要求,各科目成绩(不含学位论文成绩)累计平均积点不低于2.50;
- 遵守大学的修读守则;
- 缴清指定费用及归还所借的大学财物。
如学生及格完成上述课程设置表(一)至表(三)的科目,累计平均积点不低于2.50,但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论文答辩,则只可取得结业证书。
备注:所有课程大纲及学习计划,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所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