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與監管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一、課程期限: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限為2年,最長修業期限為3年。

二、授課形式:

面授

三、授課語言:

中文和英文

四、招生對象:

具有法學、經濟學及管理學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具有其他專業本科畢業生並具有法律、金融從業經驗或資格之人士。

五、學術領域/知識範疇

法學

六、課程設置:

表(一):必修科目(15學分)

科目

學分

金融法

3

金融刑法

3

反洗錢與金融犯罪

3

金融監管與合規管理

3

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專題

3

表(二):選修科目(15學分)

科目

學分

刑法學

3

商法學

3

犯罪學原理

3

國際法原理

3

國際金融法

3

國際稅法

3

博彩與娛樂法

3

金融科技

3

合規與監管專題(一)

3

合規與監管專題(二)

3

表(三):其他必修科目(5學分)

科目

學分

學年報告

2

學術專題項目

3

表(四):學位論文(6學分)

科目

學分

論文

6

七、學習要求:

  1.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1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15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15學分;表三的必修科目佔5學分;表四的論文佔6學分。
  2. 學生的各科成績根據課堂討論、專題報告和考試等綜合評定。
  3. 撰寫一篇符合學校要求且不少於2萬字的碩士原創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必須通過評審及論文答辯。

八、學習時間

  1. 科目修讀時間為12個月,論文寫作時間為12個月。
  2. 課程一般安排於星期一至五晚上19:00-22:00。

九、畢業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可獲頒發碩士學位:

  1.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劃的要求,各科目成績(不含學位論文成績)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
  2.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
  3.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

如學生及格完成上述課程設置表(一)至表(三)的科目,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但不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論文答辯,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備註: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