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計劃

澳門科技大學
環境科學與管理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一、課程期限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爲2年,最長修業期爲3年(2018/2019學年及之前入學的學生,請參閱入學當年的學習計劃)。

二、授課形式

面授

三、授課語言

中文/英文

四、學術領域

環境科學與管理/環境科學

五、課程設置

表(一): 基礎必修科目 (18學分)

序號

科目名稱

學分

1

水質控制過程

3

2

環境影響評價

3

3

固體廢物管理和資源化

3

4

大氣環境學

3

5

環境法律

3

6

環境與可持續發展

3

表(二): 專業選修科目(9學分)

序號

科目名稱

學分

1

環境規劃與管理

3

2

氣候變化

3

3

國際環境法

3

4

能源與環境

3

5

環境化學

3

6

統計學

3

7

管理决策方法

3

8

資訊服務管理

3

9

環境科學與管理前沿專題

3

表(三): 學位論文 (12學分)

科目名稱

學分

論文

12

六、學習要求

  1. 第一、二、三學期修讀完成表(一)中的6門基礎必修科目和表(二)中的3門專業選修科目,共計27學分。
  2. 學生在每門科目上課結束後,須進行考核,考核按授課老師及學院的規定方式進行。
  3. 撰寫一篇符合學校要求且不少于2萬字原創碩士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必須通過評審及論文答辯。

七、學習時間

科目修讀時間爲18個月,論文寫作時間爲6個月。課堂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晚間或周末上課。

八、畢業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可獲頒發碩士學位:

  1.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劃的要求,各科目成績(不含學位論文成績)累計平均積點不低于2.50;
  2.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
  3.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

如學生及格完成上述課程設置表(一)和表(二)的科目,累計平均積點不低于2.50,但不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論文答辯,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備注: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載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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