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科技大學
環境科學與管理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一、課程期限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爲2年,最長修業期爲3年(2018/2019學年及之前入學的學生,請參閱入學當年的學習計劃)。
二、授課形式
面授
三、授課語言
中文/英文
四、學術領域
環境科學與管理/環境科學
五、課程設置
表(一): 基礎必修科目 (18學分)
序號 |
科目名稱 |
學分 |
1 |
水質控制過程 |
3 |
2 |
環境影響評價 |
3 |
3 |
固體廢物管理和資源化 |
3 |
4 |
大氣環境學 |
3 |
5 |
環境法律 |
3 |
6 |
環境與可持續發展 |
3 |
表(二): 專業選修科目(9學分)
序號 |
科目名稱 |
學分 |
1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3 |
2 |
氣候變化 |
3 |
3 |
國際環境法 |
3 |
4 |
能源與環境 |
3 |
5 |
環境化學 |
3 |
6 |
統計學 |
3 |
7 |
管理决策方法 |
3 |
8 |
資訊服務管理 |
3 |
9 |
環境科學與管理前沿專題 |
3 |
表(三): 學位論文 (12學分)
科目名稱 |
學分 |
論文 |
12 |
六、學習要求
- 第一、二、三學期修讀完成表(一)中的6門基礎必修科目和表(二)中的3門專業選修科目,共計27學分。
- 學生在每門科目上課結束後,須進行考核,考核按授課老師及學院的規定方式進行。
- 撰寫一篇符合學校要求且不少于2萬字原創碩士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必須通過評審及論文答辯。
七、學習時間
科目修讀時間爲18個月,論文寫作時間爲6個月。課堂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晚間或周末上課。
八、畢業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可獲頒發碩士學位:
-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劃的要求,各科目成績(不含學位論文成績)累計平均積點不低于2.50;
-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
-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
如學生及格完成上述課程設置表(一)和表(二)的科目,累計平均積點不低于2.50,但不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論文答辯,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備注: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載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