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共担侵權責任的類型及理由論辯

  2014年4月2日晚上七點到十點,法學院仲裁與爭議解決研究中心主辦之『「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原則』法學沙龍在大學行政大樓 A301會議室舉行。四川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王竹副教授應邀作引言人,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律實務課程主任蘇建峰助理教授、法學院林位強助理教授、仲裁與爭議解決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謝耿亮助理教授擔任與談人,仲裁與爭議解決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雲樵助理教授擔任主持人。

FLN 1404111

  論壇引言人王竹副教授在報告中從六個方面對『「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原則』進行深入分析:第一,介紹了《侵權責任法》上的「相應 的」數人侵權責任分擔規則類型化;第二,從監護人與教唆、説明人的責任分擔規則,不真正補充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責任、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 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的「連帶責任」、先付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中的「追償權」七個方面進行深入分析《侵權責任法》上適用規則不清晰 的數人侵權責任分擔規則;第三,重點分析了區分最終責任分擔與風險責任分擔,主張以原因力標準為主確定最終責任份額,以可責難性標準為主確定風險責任份 額;第四,闡述了構建三元化的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原則體系的設想,並提出了最終責任分擔原則、 風險責任分擔原則、程序責任分擔原則三元化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原則體系;第五,闡述了對《侵權責任法》上適用規則不清晰的數人侵權責任分擔規則的理解;第 六,分析了侵權責任分擔原則與侵權責任分擔形態的對應關係。王竹副教授對中國內地《侵權責任法》中數人侵權責任分擔立法體系的批判性闡述及其開創性地提出新的責任分擔體系,引起了與會者的極大興趣和好評。

  在與談環節中,澳門大學法學院蘇建峰助理教授結合澳門的侵權法中的相關問題,指出內地的補充責任法律規則具有借鑒價值。林位強助理教授在與談時指出:第一,關於補充責任人是否享有追償權的問題,王利明教授認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實際上已經否定了追償權,是對自己過錯負責,所以不能夠再追償了,而王竹教授基於最終責任的觀點認為補充責任人不承擔最終責任,因此享有全額追償權,這一點與王利明教授是不同的,從分配正義理論上分析,林教授比較贊同王竹教授的觀點。第二,王竹教授把補充責任分解為最終責任、風險責任與程序責任,在最終責任的分配上提出「以原因力比例為主,可責難性比例為輔」的分擔標準,並有具體的程序配合,為司法實務提供了一個具體可操作的標準,實用性比較強,有一定的價值。第三,王竹教授的研究學術視野比較開闊,比如他在研究中引進美國侵權法上的「按份責任再分配說」,愛爾蘭法上的「按份責任二次分配」方案等。王竹教授的研究無論在深度與廣度上都有他獨到的地方。謝耿亮助理教授首先指出連帶責任的合理性美國侵權法改革中受到了很大的質疑,有的州已經廢棄,更多的州則對其適用進行限定(如區分限於故意侵權、限於 經濟損失和最高限額等),相比之下,中國法中的連帶責任的合理性則較少受到懷疑,當然,補充責任可以看成是對連帶責任的一種限制,這種差異性本身值得深入 研究。其次從應當從自己責任和為他人承擔責任的角度對王竹副教授歸納的紛繁複雜的『數人相應責任』類型進行再分析,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人要么是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要么是他人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為他人承擔責任的大部分理由可屬於分配正義範疇。再次認為在責任人為其他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承擔共同責任後的分攤中,很多並非是分配正義問題,而是涉及對他人節省費用的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矯正正義問題,另有的基於合同的交換正義,而共同責任人向最終責任人分攤責 任也要考慮(並非都不考慮)責任人的過錯的不法抗辯問題。

  王竹副教授和謝耿亮助理教授並對「賓館殺人案」及其背後的侵權歸責法理、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理論的適用、有責任而無/有義務等問題展開激辯。法學院數十名研究生參加了論壇,就報告所指問題進行提問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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