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國務院設立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共分以下五個獎項︰
●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 國家自然科學獎;
● 國家技術發明獎;
●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科技部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其轄下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根據國家科技部於2003年公佈的《關於受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第五條「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指定機構負責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日常事務」。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08年3月12日作出批示,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日常事務機構。日後,澳門特區有關國家科學技術獎5個獎項的日常事務將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
參選資格
·一般條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名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已在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權、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士)中的中國公民,或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其他中國籍人士。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或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名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其主要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應當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和完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學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該候選人必須是該項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擬參評的項目須曾獲澳門科技獎或內地省部級科技獎二等獎及以上。
·具體條件
1.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1) 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2) 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2.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2) 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3) 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要求成果發表(出版)時間必須距被推薦當年的1月1日3年以上。
3.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2) 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3) 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要求項目整體技術首次應用必須距被推薦當年的1月1日3年以上。
4.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1) 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2) 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3) 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4) 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
要求項目整體技術首次應用必須距被推薦當年的1月1日3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類項目首次應用必須距被推薦當年的1月1日3年以上)。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1) 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2) 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3) 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重要貢獻者。
申報辦法
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當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下發的通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手冊》相應獎種填寫說明要求認真填寫提名書;
經所在單位審核後,由所在單位擇優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薦,不受理個人申請;
每個單位推薦的每類獎勵的數量不超過兩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