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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消息:关于澳门“逗留的特别许可”之相关法例

致全体外地学生:

为令学生更进一步了解澳门逗留的特别许可的相关法例规定,特发布以下数据以供参考:

1.      4/2003号法律逗留的特别许可的一般原则第八条第一至第四款:

l对于在高等院校求学、家庭团聚或其他可予考虑的类似情况,可给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特别许可。

l为求学目的而提出的逗留许可申请,须附同证明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报名或注册的文件,以及证明拟修读整个课程期间的文件。

l因求学目的而给予的逗留许可,其期限与拟修读课程的正常期间相同,并最多可续期一年。

l如课程为期超过一年,逗留许可须至少每年确认一次;在确认逗留许可时,须考虑学生的实际上课率及学业成绩。

2.      获批给之逗留许可凭条的期限

l少于一年

将获给予有效期至课程完结日的逗留许可凭条

l多于一年但不超逾翌年1231

将获给予至翌年课程完结日的逗留许可凭条

l多于一年且超逾翌年1231

将获给予至翌年1231日的逗留许可凭条”(需按规定办理延期)

上述逗留许可的期限不可超逾中国内地学生之《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D”签注之有效期,或外地学生之护照/旅游证件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九条)。

3.      禁止非法工作

根据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第二条,下列者视为非法工作:

(一)非居民在未持有为他人进行活动所需的许可下从事活动,即使无报酬者亦然。

(二)非居民虽持有为他人工作所需的许可,但为并非申请聘用该非居民的实体服务,即使有报酬或无报酬者亦然。

(三)除(二)项所指的情况外,非居民虽持有为他人工作所需的许可,但在不遵守相关许可批示强制规定的其他聘用条件下从事活动。

外地学生于澳就读,必须严格遵守本澳法例,否则将面临「逾期逗留」、「非法移民」、「非法工作」等相关处罚。

以上内容仅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同学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例的规定,可于澳门印务局(http://bo.io.gov.mo)或治安警察局网页(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4_3.html)浏览。

 

上述内容以办证机关公布为准。如有任何疑问,请于办公时间内到学生事务处(J108)查询。

 

学生事务处
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