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体内地学生:
根据本澳法例规定,在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所给予「逗留的特别许可」期限内,外地学生如因退学、休学、提早完成学习、被校方终止学籍、转校或其他情况而不继续在原高等院校学习或完成原课程后继续升读原校其他课程学习(如先修班升读本科课程、本科课程升读研究生课程等),需办理「逗留的特别许可」的取消手续,并申领用作安排离境之一般「逗留许可」。
自出入境事务厅接获校方就上述情况学生离校的通知函当日起计,该等学生原有的“逗留的特别许可”即告失效,学生必须在紧接办妥校方有关手续后第一个工作日,亲往外国人事务警司处,以取消其作就读目的之“逗留的特别许可”,并申领用作安排离境之一般“逗留许可”,学生应在该“逗留许可”届满前离澳;若属中途转校的学生,亦需向该警司处办妥上述取消原作就读目的之“逗留的特别许可”之手续,并在获给予的一般“逗留许可”有效期内,重新向该警司处提交新的“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若当事人无任何有效“逗留许可”而仍继续留澳,将触犯法律被视作逾期逗留。
若同学被视为逾期逗留,将有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1. 根据第14/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中关于逾期
逗留的规定」,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逾期逗留不超过三十日
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罚款澳门币500元,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须实时
缴纳罚款。
2. 曾于一年内作出相同违反行为的人士,不得以缴纳罚款的方式促使有关逾期逗
留的状况合乎规范。
3. 未按第一款规定及在该款所指的期间促使逾期逗留的状况合乎规范的人,视为
非法移民,其于两年内不得提出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的
申请,出入境事务厅对此等申请将不予受理。
4. 根据第6/2004号法律规定,视为非法移民的人士,会被驱逐出境和禁止于驱逐
令中所指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如有任何疑问,请于办公时间到学生事务处(J108室)查询。
相关法例规定以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公布为准。
学生事务处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4-066-SA-N_内地学生办理澳门逗留的特别许可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