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與商法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一、課程期限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限為2年,最長修業期限為3年 (2018/2019學年及之前入學的學生,請參閱入學當年的學習計劃)。

二、授課形式

面授

三、授課語言

中文和英文

四、招生對象

具有法學學士學位、管理專業學士及相關專業學士學位者。非法學本科專業學生入學後須補修商法及經濟法基礎。

五、學術領域/知識範疇

法學/國際法學

六、課程設置

表(一): 必修科目(18學分)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MLEZ21

國際法原理

3

MLEZ22

世界貿易組織法

3

MLEZ23

國際貿易法

3

MLEZ24

國際投資法

3

MLEZ25

國際知識產權法

3

MLEZ26

跨域法律問題

3

表(二):選修科目(6學分)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MLEE21

法理學與法哲學

3

MLEE22

比較法學

3

MLEE23

歐盟法

3

MLEE24

民法學

3

MLEE25

商法

3

MLEE26

比較民商法

3

表(三): 其他必修科目(11學分)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MLEZ27

讀書報告

2

MLEZ28

學年論文

4

MLEZ29

學術活動

3

MLEZ30

法律實務

2

表(四): 學位論文(10學分)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MLEZ20

論文

10

七、學要求

  1. 修讀完成學習計劃規定的科目,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18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6學分;表(三)的其他必修科目佔11學分;表(四)的學位論文佔10學分,共計45學分。
  2. 學生的各科成績根據課堂討論、專題報告和考試等綜合評定。
  3. 撰寫一篇符合學校要求且不少於2萬字的碩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必須通過評審及論文答辯。

八、學習時間

  1. 科目修讀時間為12個月,論文寫作時間為12個月。
  2. 課程一般安排於星期一至五晚上19:00-22:00。

九、畢業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可獲頒發碩士學位:

  1.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劃的要求,各科目成績(不含學位論文成績)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
  2.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
  3.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

如學生及格完成上述課程設置表(一)至表(三)的科目,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但不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論文答辯,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 2017/2018學年前入學之學生,畢業資格請參照入學當年之規定。

備註: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