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體內地學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修改了對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人士啟用“逗留(D)簽注”首次入境時所給予之逗留期的有關規定,並由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新規定如下:
1. 若當事人啟用“逗留(D)簽注”首次入境之日期是在7月、8月或9月,則給予90天的逗留期;
2. 若當事人啟用“逗留(D)簽注”首次入境之日期是在其他月份,則給予45天的逗留期。
為此,現特別作出提醒,同學每次 “逗留(D)簽注”續期後,使用新的簽注入境澳門時,務必留意有關當局所給予的逗留期,並於逗留期內前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 “逗留的特別許可(綠章)”。
學生事務處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