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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消息:內地學生辦理澳門“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特別提醒

致全體內地學生:

 

本處已於20141127日完成帶領新生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手續,除極少數新生未前往辦理外,皆已完成該申請手續。

現對所有內地學生作出以下提醒:

 

1.       內地學生於澳就讀,所持證件簽注首次入境後必須於指定時間內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手續,否則將面對「逾期逗留」之問題,嚴重及指定期限內重犯者,將被定為「非法移民」及兩年內不得留澳;

2.       舊生可延續2013/2014學年之申請,直接帶備所需證件前往出入境事務廳蓋章,出入境事務廳已將於11月更新批核日期至20141231日,但具體蓋章日期以學生所持之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之出境有效日期為準;如綠章已批核日期至20141231日者,應於1231日前再前往該處續期;

3.       新生 (已辦理申請手續)必須於出入境事務廳所發出之通知書所載指定日期前7個工作天,帶備該通知書及新款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舊款本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前往該處完成逗留的特別許可手續。申請未被批核者或未於指定日期前往該處完成逗留的特別許可的手續即屬逾期逗留;

4.       未辦理任何手續之新生及舊生必須盡快前往(J108)學生事務處諮詢以及辦理相關手續。

 

上述內容以辦證機關公佈為準。如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到學生事務處(J108)查詢。

 

學生事務處

2014121

 

附件:14-063-SA-N_內地學生辦理澳門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特別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