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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消息:外地學生學籍狀況改變注意事項

致全體外地學生:

       根據本澳法例規定,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所給予「逗留的特別許可」期限內,外地學生如因退學、休學、提前完成課程、修業、被校方終止學籍、轉校或其他情況而不繼續在原高等院校學習,以及完成原課程後繼續升讀原校其他課程學習(如先修班升讀本科課程、本科課程升讀研究生課程等),均需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的註銷手續,並申領用作安排離境之一般「逗留許可」。

       自出入境事務廳接獲校方就上述情況學生離校的通知函當日起計,該等學生原有的“逗留的特別許可”即告失效,學生必須在緊接辦妥校方有關手續(批准及完成1)後第一個政府辦公日或之前離境,如需延長留澳期限,須親往外國人事務警司處,以註銷其作就讀目的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並申領用作安排離境之一般“逗留許可”,學生應在該“逗留許可”屆滿前離澳;若屬中途轉校或完成原課程後繼續升讀原校其他課程的學生,亦需向該警司處辦妥上述註銷原作就讀目的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手續,並在獲給予的一般“逗留許可”有效期內,重新向該警司處提交新的“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若當事人無任何有效“逗留許可”而仍繼續留澳,將觸犯法律被視作逾期逗留。

        逾期逗留的處罰詳見附件。相關法例規定以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公佈為準。

        如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到學生事務處( J108)或電郵至:sa@must.edu.mo查詢。

 

學生事務處

2015/7/30

1批准及完成的日期:請參照由大學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所列明的生效日期。

附件:15-036-SA-N_外地學生學籍狀況改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