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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消息:關於發出「逗留許可憑條」取代蓋「逗留許可印章」新措施

致內地學生:

     茲接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通知,隨著內地新版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的使用,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辦證單位將為所有獲批給「逗留許可」(包括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及延長逗留許可)的人士統一發出「逗留許可憑條」,以取代原來於證件內頁蓋「逗留許可印章」的方式。過往獲該廳批給有關「逗留許可」後所蓋之「逗留許可印章」依然維持有效。

   另外,內地學生在獲准留澳期內須妥善保存其「逗留許可憑條」。當被本澳警方截查身份時,須出示其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即護照/通行證)及獲發之「逗留許可憑條」。倘「逗留許可憑條」不慎遺失或損毀,可隨時到出入境事務廳大樓辦理補發手續(辦公時間應親身前往其「逗留許可憑條」所發出單位﹔非辦公時間則到調查警司處)。

      有關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及延長逗留許可轉變成對應「憑條」之資料詳見附件。

     特此通告。

        學生事務處

2014/1/2

 

附件:14-001-SA-N_關於發出「逗留許可憑條」取代蓋「逗留許可印章」新措施

           附件: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及延長逗留許可轉變成對應「憑條」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