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體內地學生:
根據本澳法例規定,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所給予「逗留的特別許可」期限內,外地學生如因退學、休學、提早完成學習、被校方終止學籍、轉校或其他情況而不繼續在原高等院校學習或完成原課程後繼續升讀原校其他課程學習(如先修班升讀本科課程、本科課程升讀研究生課程等),需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的取消手續,並申領用作安排離境之一般「逗留許可」。
自出入境事務廳接獲校方就上述情況學生離校的通知函當日起計,該等學生原有的“逗留的特別許可”即告失效,學生必須在緊接辦妥校方有關手續後第一個工作日,親往外國人事務警司處,以取消其作就讀目的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並申領用作安排離境之一般“逗留許可”,學生應在該“逗留許可”屆滿前離澳;若屬中途轉校的學生,亦需向該警司處辦妥上述取消原作就讀目的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手續,並在獲給予的一般“逗留許可”有效期內,重新向該警司處提交新的“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若當事人無任何有效“逗留許可”而仍繼續留澳,將觸犯法律被視作逾期逗留。
若同學被視為逾期逗留,將有可能受到以下處罰:
1. 根據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中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對在許可期限屆滿後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逾期逗留不超過三十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罰款澳門幣500元,有關違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須即時繳納罰款。
2. 曾於一年內作出相同違反行為的人士,不得以繳納罰款的方式促使有關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
3. 未按第一款規定及在該款所指的期間促使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的人,視為非法移民,其於兩年內不得提出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的申請,出入境事務廳對此等申請將不予受理。
4. 根據第6/2004號法律規定,視為非法移民的人士,會被驅逐出境和禁止於驅逐令中所指的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如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到學生事務處(J108室)查詢。
相關法例規定以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公佈為準。
學生事務處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4-066-SA-N_內地學生辦理澳門逗留的特別許可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