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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消息:內地學生辦理澳門“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特別提醒

致全體內地學生: 

本處已於2017年11月25日完成帶領新生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手續,除極少數新生未前往辦理外,皆已完成該申請手續。

現對所有內地學生作出以下提醒:

1. 內地學生於澳就讀,所持證件簽注首次入境後必須於指定時間內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手續,否則將面對「逾期逗留」之問題,嚴重及指定期限內重犯者,將被定為「非法移民」及兩年內不得留澳;

2. 舊生可延續2017/2018學年之申請,直接帶備所需證件前往出入境事務廳蓋章,但具體蓋章日期以學生所持之 “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之出境有效日期為準;如“綠章” 已批核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者,應於12月31日前再前往出入境事務廳續期;

3. 新生 (已辦理申請手續)必須於出入境事務廳所發出之通知書所載指定日期前7個工作天,帶備該通知書及新款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舊款本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前往該處完成 “逗留的特別許可”手續。申請未被批核者或未於指定日期前往該處完成“逗留的特別許可”的手續即屬逾期逗留;

4.未辦理任何手續之新生及舊生必須盡快前往(J108室)學生事務處諮詢以及辦理相關手續。

上述內容以辦證機關公佈為準。如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到學生事務處(J108室)查詢。

  

學生事務處

2017/12/5

附件:通告